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4)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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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第七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的优质设计,施工单位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评出的优良建筑装饰工程,可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部级“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
第八条 对忽视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 (2)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 将主体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肢解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4) 负责供应的装饰材料与构配件的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5) 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
(二) 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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