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7)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推行“首件样板制”做好样板间,经监督站检查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做到样板引路,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档案,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返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与装饰工程统一由一个资质高的企业实行总包,建设单位不宜肢解项目。分包单位要对总包单位负责,装饰工程竣工后应由总包单位负责交工。
改建、独立的装饰项目,可由承包装饰企业自行交工,单独评定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材料或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是由省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站提供为有效,未认证的试验室提供的报告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监督站。施工设计部门应立即会同建设单位提出调查报告处理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设计、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并报监督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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