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建筑物的顶棚、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门窗、灯具、洁具、空调等。
第二章 任务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及构配件单位的资质,及其生产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其重点是:
1、 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的装饰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
2、 施工中不得改变和破坏工程结构,降低其安全度。 3、 电气及有关设备的安装不得存有隐患。
4、 设计、施工和采用的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5、 施工质量符合现行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做到不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准出售和用于装饰工程,不合格的装饰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条 组织本市建筑装饰企事业单位学习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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