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试卷及(2)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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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论述题(两题任选一题,20分)
2、试述依法治国与我国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2001年山东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北京市和上海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高出100多分,山东省青岛市有三名考生
考分在450分左右。根据山东省的高考分数线,这三名考生只能录取电大等专科学校;而这三人如果在北京或上海则能录取相当不错的本科学校。为此,这三名考生以教育部确定的以省划分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等原则,侵害了其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其平等的受教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这三名考生应当向教育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当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为由,驳回了该三人的起诉。请运用教育平等权的理论,论述这三位考生主张自己的教育平等权是否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答案:要点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
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其基本的涵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
一原则,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
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
④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伤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
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的受到法律制裁。
2003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通论》试卷(A卷)
一、填空题(共同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
1、《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
作坚持 、 、 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
费用的,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
有 和 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4、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发展高等教育事
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二,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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