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13)

时间:2026-01-18

(2)信用卡中心对风险、收益等进行评估后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意见书面返回一级分行。

(3)允许开办以后,总行信用卡管理员在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信用卡代收类业务控制”交易对开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的委托单位、业务类型、单笔交易限额等进行维护。本交易须经信用卡主管授权。

(4)各分支行如需要停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向信用卡中心递交“开通/停办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申请表”,信用卡中心审批后,对其业务进行关闭。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代收付业务停办

(一)委托单位与我行解除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或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自动终止。业务部门填写“业务开办/停办通知单”,加盖部门公章,提交会计部门处理。

(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开办/停办通知单后,对委托单位未结算的代收付资金核对正确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经办人员在“业务开办/停办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归档,并将复印件反馈至业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三)业务部门收到会计部门反馈的业务开办/停办通知单后,业务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交易,将该业务开关修改为“停用”状态。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第四章 预付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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