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9)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处理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附:审计机关的九大法定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也称为资料索取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力。被审计单位须及时提供或报送,不得拒绝、拖延、慌报。
二、检查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力。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广汁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汁核算系统的检查。
三、调查取证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条件。
四、查询存款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具有查向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它与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密切相关。审计机关查洵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书。
五、行政强制措施
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或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可以分为:
1、制止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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