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3)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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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抽逃出资
表现形式:投资人(含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公司、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表现形式: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七条。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
表现形式: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办经济实体,或向经
济实体投资、入股、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的机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没有与机关彻底脱钩。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