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5)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五条、第三十二条。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按有偿使用原则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11、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转为个人名义的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公款私存构成“小金库”的,按“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表现形式: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不入账、基建工程竣工后转资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等行为造成固定资产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行政单位财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
五条……“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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