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4)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峭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经济实体与机关财务脱钩和脱钩后对机关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9、多头开户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
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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