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10)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它是审计机关直接强制措施权之一。
2、采取取证措施权。一般来说,凡是其他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的合法取证措施,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都可以使用。它是审计机关直接强制措施权之一。
3、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时,采取暂时封存其账册资料的权力。它是审计机关直接强制措施权之一。
4、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规定,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过制止无效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权力。它是审计机关的间接强制措施权之一。
5、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过制止无效而责令暂停使用有关部门已经拨付的有关款项的权力。
六、申请权。它是指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的权力。又可细分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时,为了保征资产不被转移,隐匿,申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审计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七、处理处罚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权力。它又可细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审计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审计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
八、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它足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完毕
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机关对重要宙汁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已审计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建议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