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17)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30、违规拆借资金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1996〕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1996〕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1、违规担保
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给借贷活动提供担保。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第二条“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第三条。
32、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