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7)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超过规定额度的,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七条。

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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