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14)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小金库”事实与《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制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附:私设“小金库”的八大伎俩“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要想查证小金库,必须先了解私设“小金库”常用计谋,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战术。
1.“瞒天过海”。以一些貌似正常的日常业务虚列支
出,套取现金。如虚报冒领工资或与外单位人员串通,以假票据虚列或多列劳务费、办公费、装修费等支出,将款项转移到账外,套取现金。
2.“趁火打劫”。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权力部门利用违法违规者心虚的心理,随意收费,账外列支。如某执法部门除收取规定罚款外,额外收取数量不等的所谓保证金,直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