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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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一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交通局局务会议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交通局纪检组负责交通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情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拟定交通行政处罚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三)处理行政处罚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四)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五)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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