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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