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公路局审核,由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公路局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经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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