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1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交通各类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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