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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