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13)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基准制度由正宁县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基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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