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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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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