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股、室、队、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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