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1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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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采取开架管理的阅览室,宜设安全监控装置。
5.8.4位于底层之重要部门的外门窗均应加防盗设施;当有外遮阳时,亦应做防盗处理;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窗户及采光井应另加设施护设施。
5.8.5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特藏库、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以及馆区周围宜设置电视监控系统。
6消防和疏散
6.1耐火等级
6.1.1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有关规定;当建筑物附有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的有关规定。
6.1.2藏书量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6.2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6.2.1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2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 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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