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9)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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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五条第(一)、
(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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