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5)

发布时间:2021-06-07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四)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 最高不超过90%;

(五)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六)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七)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八)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九)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股权, 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十)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十一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十二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农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八十三条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臵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臵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臵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农业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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