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8)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与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行“面向 三农 、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以及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要求农行必需创新和完善担保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
《办法》区分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单项业务品种的担保有一定特殊性,《办法》规定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中部分内容,如信用机构的管理、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物处臵等问题难以在本办法中做详尽规定,总行将在今后出台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管理。
二、关于保证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保证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
1、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自然人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人资格。由于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医院。对民办学校、医院是否能做为保证人一直存在争议。鉴于法律界通常认为学校、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在法律未予明确之前暂不接受民办学校和医院提供的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也按此原则处理。
(三)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为保障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对我行未评级的保证人,其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行根据我行客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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