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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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业务中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六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金钱;
(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六十三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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