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测评,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准确性负相应调查、审核、审定责任。 由于总行对农户贷款管理及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尚在研究中,为农户贷款的提供保证的农户可暂不评级。同时,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在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不评级。
(四)自然人保证能力核定中各项指标数据的取得。工薪供职人员的收入由银行代发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收入或其他可真实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资料分析判断,个私业主由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分析判断;债务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个体工商户还应包括其各项营业成本支出;生活保障支出可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资产按其可变现的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债券、股票等有价票证、设备购臵发票等资产证明资料分析判断;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 (五)信用机构准入流程。为从严管理,各级行应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准入资格审批、担保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核定。首次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应报一级分行核批,年度复核时可转授二级分行,但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六)安慰函、赞助信、政府有关财政性拨款决议或财政承诺等仅是对债务偿还提供道义承诺或支持,各级行在接受该类文书时,不得作为有效的保证担保形式,但可视为可能的还款来源为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核定保证人额度时,第十七条中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包括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所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余额。
三、关于抵、质押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存货必然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不易控制;有些存货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质押物的特征。因此,以存货担保,应选择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易计量且价值相对稳定等特点的存货,如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或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前,一级分行应针对存货品种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备案总行;以存货的信贷业务,只能用于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人可将现有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原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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