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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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银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农业银行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农业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用信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农业银行全部债权的,农业银行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业银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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