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7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设定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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