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4)

发布时间:2021-06-07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三条 出质人向农业银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七十五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取得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七十六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第七十八条 质物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

(二)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三)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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