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五)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六)应当暂停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暂停或暂停时间不足,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

(七)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送达的;

(八)丢失或毁损质疑处理档案材料的;

(九)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年度累计被质疑在10次以上且50%以上投诉成立并负有责任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配合被质疑人处理投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或提交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质疑人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所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提出主张一方垫付,最终根据结果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合理分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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