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四)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不合法不合理规定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

(三)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组织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

(五)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八)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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