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质疑可以采取当面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以不予答复。

采取邮寄、传真形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寄出或传真发出之日作为提出质疑的日期。

采取邮寄方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形式的,被质疑人可以要求质疑人提交质疑材料原件,并以实际收到质疑材料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第十五条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资料。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书面通知质疑人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一)不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

(二)所有质疑事项均不属于可质疑范围或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无故拒不接收或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

(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

(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五)组织质疑人、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质询、质证;

(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

(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针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

(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

(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

(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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