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九)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单位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八条 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包括电子下载)或应当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按照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规定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后获得采购文件的,应当自截止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之前先行公示的,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实行免费取得制度的除外)。但对于采购公告信息内容、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供应商报名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不受此限。

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不能就投标或响应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已经投标或提交了响应文件,不能再对采购文件及已经知道或应知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但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响应、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 供应商通过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知道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新的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质疑。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

(二)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证据;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二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质疑人按照第十二条的方式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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