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四)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五)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的响应的;
(七)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其他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质疑事项存在,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名称;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
(三)对质疑事项的具体处理答复意见、事实依据及理由或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质疑答复应当加盖被质疑人单位公章后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就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内,但超过十个工作日的除外。
在质疑处理期限内,质疑人以书面形式追加新的质疑内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线索、证据需要查证核实的,质疑处理期限应当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书(包括证据)、撤回质疑申请书、不予受理告知书、质疑答复等材料在收到或制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直接实行网上报送。
第三十一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被质疑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或者发现有足以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情形,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决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被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整改,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或提交相关单位追究责任,对代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收供应商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质疑书或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的;
(二)应当受理的质疑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的质疑进行受理的;
(三)质疑处理敷衍塞责,引起矛盾纠纷或导致较大经济损失、较严重后果的;
(四)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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