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原评审小组成员2/3(含)以上到场,可以进行复评。因故未能参加现场复评的成员,可以事前或事后提供书面意见。在质疑答复期内都无法到现场的,被质疑人应将质疑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据以适当的方式抄送给该成员,由其书面提交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响应文件、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供应商质疑,进行必要的沟通。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逐项分析,对供应商提交的证据应仔细审查,给予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应当真实、详尽并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接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相关方,相关方应在收到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提交证据,相关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被质疑人可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被质疑人可终止质疑处理。审查已发现采购项目、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事实存在但不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存在且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应当及时改正后继续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并道歉后继续采购活动,并且应当在以后采购中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查,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采购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采购行为存在差错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展程度分别处理:

(一)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前,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结果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开始履行前,问题尚可改正的,应当撤销合同,改正后重新确定采购结果,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合同开始履行后,应当向质疑人如实说明情况。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履行完毕前,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终止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重新组织采购: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未经依法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且已实现的;

(三)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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