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5)

发布时间:2021-06-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评估的相关信息。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4.1评估机构

4.1.1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1.2评估机构负责管理评估人员,把握评估质量。

4.2评估人员

4.2.1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诚信记录良好;

——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 ——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4.2.2上岗前应参加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3应按照评估工作流程(见附录A)开展评估工作。

4.2.4应使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见附录B)开展评估工作。

5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5.1生活自理能力 5.1.1进食

5.1.1.1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能独立完成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1.1.2使用餐具,在切碎、搅拌等协助下能完成进食的,程度等级评判为轻度依赖。 5.1.1.3使用餐具有困难,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需要帮助的,程度等级评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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