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11)

发布时间:2021-06-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7.3.2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申请持续评估。评估人员应根据持续评估结论,对持续评估对象是否需要更改现有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提出建议,并描述原因。

7.4评估报告的确认

7.4.1评估人员应在完成评估后,填写附录B所示的评估表基本信息。

7.4.2评估人员应在完成评估后,再次确认完成该次评估的种类(首次评估、持续评估或复核评估),并由评估员本人签名或盖章。

8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8.1评估质量的监督

8.1.1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包括(不限于): ——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评估流程的规范性; ——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公正性; ——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8.1.2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定期对评估质量进行抽查,包括(不限于): ——参数项目评判的合标性; ——分值计算的准确性;

——评价和描述与照护等级的一致性; ——评估建议与评估结论的匹配性。

8.1.3抽查人员应留下本人信息(姓名、联络电话、所属单位等),并由本人签名盖章,以确认抽查结果。

8.1.4评估争议的处理

8.1.4.1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8.1.4.2复核评估由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实施。 8.1.4.3复核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8.2评估质量的改进

针对监督抽查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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