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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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3、学位授予
见“总则”第六条。
第三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资格
(1)申请学位人员,应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可免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经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但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2、申请程序
同时具备上述资格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下列程序,到我校办理申请学位事宜:
(1)持报名所需材料在每年的6月左右到学校进行报名,报名具体事项见每年的通知。
(2)收到录取通知书的临床医师在当年秋季与进校的博士研究生同时进行学位课程学习,学习要求同博士研究生,时间为一学期。
(3)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并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博士水平的论文。临床能力考核的具体要求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4)在每年的2月底前后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学位申请人到学校办理有关申请学位手续,同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博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 学位论文
C. 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D. 学位论文评语五份;
E. 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原件,可以为如下三者之一:
① 两篇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宣读论文、译文、综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