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1999年3月27日制定,2003年3月28日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及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由“总则”、“分则一”、“分则二”三部分组成。
总 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在职临床医师,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