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法》
(5)约在每年的2月份前后,学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届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 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C. 学位论文一份;
D. 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6)资格审查通过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见到研究生院审查同意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在每年的6月份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
3、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见“分则一”第二条,要求同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见“总则”第四条。
四、学位论文答辩
1、按“总则”第五条要求,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2、论文答辩步骤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事先准备好学位申请人有关答辩所需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临床能力考核、论文答辩评定表等材料。
(2)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由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工作指导教师(即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临床工作能力、论文工作及思想品德等全面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提问,包括其学位论文的内容,然后进行综合评议。
(6)在提问结束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议,写出答辩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读答辩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