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2(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3-4公里/平方公里;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公里/平方公里。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分钟的行程。
公共交通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公共交通车站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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