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法规和程序(1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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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号)。
⑶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自1986年起,我国建立了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在2005年7月21日重新修订)对此进一步明确,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4年。国家对甲级资质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据2008年统计,全国甲级资质单位189家。(见环保部网站,环境影响评价网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有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名单。并对持证的单位实行申报和定期考核的管理程序,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执行罚款乃至中止和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为了提高环评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环境影响评价这项高度综合性的工作,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环评从业人员开始了有计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并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详见《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截止2010年,全国已培训219期上岗人员。
⑷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分级审批制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是实行分级审批的,即根据建设项目的立项地点及项目本身的性质,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