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法规和程序(1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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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4 产业政策
国家经贸委以文件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环境严重和浪费资源的建设项目做出了规定,一些行业部门也有现阶段鼓励和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政策,这些都是环评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给出明确结论,这也是各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2.5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随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法律强制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了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我国环评制度所确定的“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同时评价法对规划的审批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对于规划,是必须与规划草案同步报批,无环评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
⑵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被列入的项目,要么禁止建设,要么不需办理任何环保手续。
规划条例对于规划也作出了类似的管理,根据评价法,“三地一域”的综合规划及“十个专项”的指导性规划只做篇章和说明书,作为规划草案的一个章节报送规划审批部门。对于十个专项规划的非指导性规划要求开编制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其它未列出的规划不进行评价。具体见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