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法规和程序(13)

发布时间:2021-06-06

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审批的法律程序、预审、审核、审批的期限、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时间、对象、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环评的跟踪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相关法的规定: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②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1993-8-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1993-8-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等。

③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6-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9-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3-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2-1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范围(试行)》(2004-7-3)、《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范围(试行)》(2004-7-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3-1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10-8)等。

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如陕西的地方法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渭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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