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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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开始了全面的改革。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从2006年起得以全面启动,并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顺利推进。
2.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定位
2.4.1农村合作金融应有的功能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定位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证分析方面,亦或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过程中,都存在着争论和分歧。当时,这些分歧的指向不同,也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指导意义大相迥异。德国学者肯特.阿瑟沃弗认为:合作社制度的基本使命是提高其社员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一使命是全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罗伯特在1998年加拿大合作社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合作社必须具有追逐利润的商业优势……另一半是社员的福利。没有利润,就无法为社员提供服务。”我国学者黄少安则在20世纪木提出,关于信用社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这些讨论对我们的启发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可以肯定,信用社的功能在基于这些理论以及信用社改革的实践,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农村合作金融从满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角度分析,具有产生的必要性,这也为农村金融需求提供了保证。因为地区问发展的非均衡性,导致了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低下和农村产业结构差距的扩大。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开始脱贫走向致富道路的起始阶段,在农村经济正从二元经济向农村工业化迈进的过程中,农村合作金融的意义至关重要。从金融机构的政策界定以及分工来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布不但并不合理,也无法满足为“三农”提供资金的根本需要,无法取代合作金融在农村的资金供给地位。与此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能够弥补农业本身弱性的客观需要,不但能够保障农民弱势群体的资金供给,还能对社员给予利润返还措旌。
第二,农村合作金融具有的制度优势,成为农村合作金融产生的可能性,而且奠定了农村合作金融功能的制度基础。合作金融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无论从规模效益还是从激励机制效率和决策效率来看,都有着本质的不同。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考察,合作金融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能够在长期的市场激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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