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9)

时间:2025-07-13

关于上诉人张忠洁提出的一审法院将滞纳金解释成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张忠洁未按《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支付应缴物业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业主公约》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除应补交物业管理费之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日千分之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滞纳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超过三个月的,除应补交物业管理费外,还应自超过三个月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日千分之八交纳滞纳金”。新世界物业公司向张忠洁主张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的请求成立,但一审法院考虑“ 新世界物业公司系追索四年的物业费,如果按照《业主公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滞纳金,数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将滞纳金数额调整为张忠洁拖欠物业费总额的25%作为付款违约金,进而判令张忠洁于给付新世界物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83.5元,因新世界物业公司表示接受该结果,对此亦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于该数额不予调整。上诉人张忠洁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张忠洁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 422元,由上诉人张忠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青

代理审判员 王 银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兴 田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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