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6)

时间:2025-07-13

宣判后,张忠洁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新世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

1、《业主公约》是开发商自行制定并强加给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文件,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而且该公约只约定了首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现上诉人已将首年物业费缴纳完毕,故该《业主公约》并不能约束上诉人,一审法院依据该《业主公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业主公约》不是物业服务合同,故不能将其作为收缴物业费的参照标准和收费依据,且被上诉人存在物业服务瑕疵,故一审法院在该问题上使用了双重标准,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的规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新世界物业公司主张2004年1月25日之前的物业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明及物业收费“连续性、习惯性的做法”认定被上诉人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4、滞纳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滞纳金也不是民事责任形式,一审法院将滞纳金解释成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从未达成任何约定,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5、上诉人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是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亦没有《收费许可证》,也没有《资质证明》,故被上诉人属于违规收费,上诉人有权拒交物业费。

被上诉人新世界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1、《业主公约》约定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的交纳以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滞纳金标准,事实上,答辩人一直依据该《业主公约》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也依约交纳了首年物业费。而且,(2004)沈民(2)房终字第249号生效判决中也已经认定了《业主公约》的实质是物业服务合同。故该公约包含了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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