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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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
同物业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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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沈民(2)房终字第1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洁,女。
委托代理人:李维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朗怡居9号楼151室。
委托代理人:庄黎平(张忠洁妻子),女,1958 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王家庄。
法定代表人:何耀?j,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胜春,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忠洁与被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6)和民房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和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1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忠洁的委托代理人李维佐、庄黎平,被上诉人新世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胜春、杨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28日,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