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洁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3)

时间:2025-07-13

最后一次审核确定的有效期至2004年6月。新世界物业公司于2005年9月6日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三级,批准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时间为2000年12月14日,本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原审法院另查明,张忠洁所在的朗怡居小区于2004年6月成立业主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在和平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3年5月16日、2004年4月20日,新世界物业公司于以《通告》的形式向园区业主催缴物业费。2005年12月9日,新世界物业公司向朗怡居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出《通告》,载明:将于12月11日上午8时停止对朗怡居的一切服务。新世界物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1日开始停止服务,于2006年1月28日恢复服务。

2006年2月6日,新世界物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忠洁给付2002年至2005年欠缴的物业管理费9 934元及滞纳金53 823.33元,共计63 757.33元,并由张忠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一)、张忠洁办理入住手续时在新世界物业公司与发展商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的《业主公约》上签字确认,该《业主公约》的内容包含两种法律关系:首先属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自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本案新世界物业公司)之间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次是张忠洁作为物业买受人对遵守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张忠洁所在的朗怡居小区于2004年6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至今尚未与新世界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新的协议,故该《业主公约》中关于物业管理、使用、物业费的缴纳等规定仍然具有约束新世界物业公司和张忠洁的法律效力。新世界物业公司与张忠洁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新世界物业公司向张忠洁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忠洁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逾期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忠洁以《业主公约》不能等同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世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质量问题为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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